您的位置:首页 - - 规章制度
规章制度
学生社团活动管理规定 责任编辑:校团委 杨屏    发布时间:2015-06-05

江油市中坝职业中学校

学生社团活动管理规定

2009年第22届团代会和第26届学代会修订通过)


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社团活动的管理,提高学生社团活动的质量,丰富校园文化生活,促进广大学生全面发展,现制订我校学生社团活动管理规定。

第一条 学生社团活动要以活跃校园文化氛围,提高学生综合素质,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宗旨,以促进校风、学风建设,陶冶情操,完善人格,提高学生综合素质,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型人才为目的。

第二条 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在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,积极有效地在校内开展各种具有思想性、学术性、艺术性、趣味性的活动。活动内容要健康向上,不得宣扬封建、迷信、淫秽、反动等内容。

    第三条 学生社团活动一般分为内部活动(如会员培训、社团组织活动等)和非内部活动两种。各学生社团必须在学期初及早做好活动计划和活动策划,争取所有的社团活动纳入以上安排中,学生社团其他活动必须要有充分的理由和策划方案(包括指导老师亲自组织,或承办学校活动等),否则,一般不给予批准。

    第四条 学生社团活动的申请要求内部活动提前三天,非内部活动提前一周。申请材料包括《中坝职中学生社团活动申请表》、详细的活动方案及有关的活动场地申请,经过校团委的审定后,才能正式开展。

    第五条 学生社团的一切活动都应利用业余时间(如课外活动、双休日、寒暑假)进行,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正常的学习时间,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。

    第六条 学生社团在校内举办大型集体活动、邀请外单位人员参加活动或受邀参加外单位活动,需向校团委提交书面申请报告,经校团委批准后方可组织或参加。活动结束后三天内要写好活动总结,并交到相关部门及校团委存档。

    第七条 学生社团活动如果有社会赞助的,必须按照学校的管理规定,并经过校团委的审批,方可允许组织开展。如果学生社团在申请活动的同时,没有办好该项申请而擅自允许赞助方进校,则按违纪论处,由校团委和相关部门共同处理。

    第八条 学生社团不能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。凡开展各类有偿服务活动,必须经校团委审批同意后,方可开展。对于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,原则上将作为学生社团活动的经费,所得20%上交校团委,80%由学生社团自身保留。

    第九条 学生社团必须在挂靠单位的指导下,在宪法、法律和校纪校规范围内进行活动,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。如有违反者,校团委将给予主要责任人相关的纪律处分。严重者,校团委将勒令解散该学生社团。

第十条 以上活动管理规定,各学生社团必须严格执行,否则,轻则在年度评优扣分(扣分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而定);重则给予该学生社团注销的处理。

第十一条  本规定解释权归校团委。